各乡(场)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
进行监督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塔城地区《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范畴
1、对“社交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监督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能坚持党性原则,摆正位置,注意形象,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能够保持应有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不做”;在待人接物或交友过程中是否存在“唯上不敬下、尊贵不敬贫”以及“拉帮结派”、“傍大款”的现象;是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当国家利益受到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是否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能够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坚持勤俭节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2、对“生活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的生活态度、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监督内容包括:生活作风是否端正,生活方式是否健康;业余时间是否牢记自己的身份,以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是否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3、对“家庭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孝敬父母、教育子女、团结邻里等方面的表现。监督内容包括:是否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要求,不包庇、不纵容,不违反原则;同邻居之间是否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对居住小区的义务劳动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关心支持;家庭经济收入与开支是否成正比,有无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非正常的高额消费。
4、对“重点事项”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遇到职务升迁、逢年过节、乔迁新居、因私出国或配偶子女升学就业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等情况时的表现。监督内容包括:有无违反有关规定大摆宴席、借机敛财,收受红包、礼金,讲排场、摆阔气,动用公款、公车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
5、对“特殊时期”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或主管工程建设及外出(出国)考察学习期间的表现。监督内容包括:在此期间是否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投机钻营的现象;是否存在利用公款吃喝、宴请或公款旅游的问题;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是否存在挥霍国家财产,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方式
监督方式主要有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两种。定期监督主要在干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时进行,不定期监督则主要在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进行。
(一)定期监督。
把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检查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工作之中。设计制作《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调查问卷》(见附表),对规定的监督内容分“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四个等次。在干部年度考核时,依据《塔城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进行调查了解;在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时,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调查问卷》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民主测评表”或者《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民意调查表”一并下发。对有反映的,还应针对性地扩大调查范围,可以深入到干部所在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群众当中,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全面掌握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把形成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不定期监督。
1、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将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前每位领导干部都要对自己“八小时以外”的情况进行严肃的自查,会上要如实向组织汇报,接受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查找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良好风气。
2、实行自查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结合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组织汇报,重大活动坚持一事一报。
3、实行谈话或函询制度。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有反映的,发《约谈通知书》或《函询通知书》,由组织部领导视其情况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组织函询,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4、同组织部门建立的干部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相结合。定期召开干部工作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或调查问卷,广泛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5、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定期与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6、发挥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市委组织部定期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反映。
7、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调查走访等方式,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8、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设立干部监督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党建网站的作用,畅通干部群众反映情况、揭发问题的渠道。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成果的运用
(一)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在深入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实绩的基础上,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养、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全方位掌握和评价干部的从政行为,切实把那些德才兼备、作风优良、表里如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二)与干部年度考核、评先创优结合起来。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列入年度考核,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的内容中反映,并将“八小时以外”监督成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先进个人以及年底考核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