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党办[2006]44号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现将《乌苏市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乌苏市党政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暂行规定》、《乌苏市领导干部公务和因私外出请假规定》、《乌苏市加强外事管理严格出国审批的规定》、《乌苏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及车辆管理规定》等5个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0日
乌苏市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加大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科级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做到“六不准”,即:
1、不准用公款到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活动;
2、不准参与和支持群众集体上访;
3、不准巧借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游山玩水;
4、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5、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宗族宗派活动及各种带有政治目的的传功、练功活动;
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为了确保科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六不准”要求办事,市委在纪检委、组织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凡举报线索清楚,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发现违反“六不准”的干部,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施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制度。科级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经市纪委廉政审查,对廉政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一律暂缓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有明显改进、群众满意率高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五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党支部)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关于人、财、物等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有班子成员2/3以上到会方能研究决定。
第六条实施《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有婚、丧、嫁、娶及购房、建房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发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的,由纪检组织机关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
第七条实施谈话诫勉制度。对于工作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在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的或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满意率在20%以上30%以下的;多项工作在全市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或就地免职。
第八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科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事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实施信访回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时,应通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就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
对在答复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调查属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节轻重或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当事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或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要适度公开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务情况,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公开。特别是办理人、财、物等干部群众关注的事项,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都应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群众监督、法制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十一条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巡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干部监督工作巡视组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主要了解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任用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情况;了解科级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以及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了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和广大群众对市委干部工作以及市委提任干部的工作反映及建议;了解退居二线科级干部出勤情况;了解乡(场)镇科级干部的驻勤情况;了解群众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评价和班子的整体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乌苏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乌苏市党政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令及各项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提倡在工作中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欺上瞒下,不搞不切合实际的“政绩工程”。
第五条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争权夺利,不拉帮结派,不打击报复诬告陷害。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克服自由主义。不乱发议论、造谣、传谣、搬弄是非,散布消极言论和小道消息。
第七条严格遵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开办事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及违诺责任制等制度,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第八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准对工作推诿、拖沓、敷衍;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不准对办事的服务对象乱作答复、不予告知或人为制造周折;不准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占。
第九条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一些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并使公开的内容要全面。
第十条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不准大事不报告、不请示,外出不请假。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制度。执行节假日公务用车封存、登记、使用审批制度,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
第十二条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脱岗、串岗;不准上班时间外出购物、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电视或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准擅离职守,杜绝乡镇干部“走读”现象;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工作机密。
第十三条严禁借各种名义公款吃喝玩乐。不准铺张浪费、追求享受,用公款相互宴请,进行迎来送往的接风洗尘活动或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不准在非特殊接待任务的工作日饮酒。市直单位、部门在市区检查工作时一律不得在被检查单位就餐,在乡(场)镇检查工作时,确因工作原因须在乡(场)镇就餐,原则上检查工作人员吃工作餐,不上烟酒,各乡(场)镇也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本市有关优化发展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不得对外来投资的客商进行刁难。
第十五条严禁打牌赌博。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六条严守社会公德。不准观看、传播色情影视书刊,编传不健康和非法反动信息,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苏市领导干部公务和因私外出请假规定
为了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领导干部公务和因私外出请假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和因私外出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归来后,要及时到市委组织部销假。
二、县处级领导因公到自治区范围内出差或因私外出,须向市委书记汇报(政府副市长同时向市长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外出。到内地考察、学习、出差的,应书面向市委汇报,由市委书记审定或提交常委会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乡(场、镇)党委书记、乡(场、镇)长因公、因私请事假3天以内,由市委组织部审批;3天以上,应向市委书记请示(乡场镇长同时向政府市长汇报),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事业单位担任实职的正科级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3天以内,由市委组织部审批;3天以上,须书面向市委书记请示(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同时向人大主任、政府市长、政协主席、纪委书记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科级干部到内地或出国(境)考察的,一律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转呈市委书记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副科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正科级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或单位一把手审批;3天以上经主管领导签审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全市科级、副科级干部因病需离岗治疗,经请示市委、政府主管领导后,凭医疗证明书向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七、对不遵守本规定私自外出的,一经查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未履行请假规定外出者,将按旷工处理。
八、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并由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和政府办公室监督执行。
乌苏市加强外事管理严格出国审批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因公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人员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杜绝在因公出国管理中滋生腐败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外事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在审批中严格把关,杜绝因公出国团组中的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国,不能把出国当作一种待遇。对国际研讨会、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不能有请必到,要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和学术开展情况,严格把关,提高因公出国(境)及人员选派的针对性。
二、组织招商、参展团组出访,要严格遵照《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外经贸政发[1995)481号)执行,事先向上一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报批立项,然后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三、要严格审核出国(境)人员条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履行出国(境)任务的工作能力。需要专业人员完成的出国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已免去领导职务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四、国家公职人员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既不能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能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五、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审批手续,严禁领导干部为出国(境)隐瞒和改变领导干部身份,变相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得在短期内就相同的内容重复出国。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不得在同一团组出访。单位和部门领导不宜参加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下级干部可以胜任和完成的出访任务。除任务特别需要外,领导干部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安排两次以上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六、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参加安全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要按审批的线路、时间出访,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
七、办理因公出国的国外邀请函必须真实。发出邀请函的主体必须是外国政府、使馆或业务相关单位、部门和企业。对于国外中介机构发出的邀请函,要严格审查其合理性和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并酌情审批。
八、严格涉外事务管理。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包括民营企业和民间团体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严格按权限审批涉外事项,不得越权审批。重大涉外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
九、领导干部参加的出国(境)团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出国(境)任务批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对备案时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要及时纠正。
十、外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苏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
及车辆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用车和车辆配备,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购置公务用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购买更新公务用车规定
(一)需要新购或更新公务用车的单位须向纪委、监察局写出申请,说明新购或更新原因、车辆用途、资金来源、车辆种类、型号,报市纪委审批。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后,符合购车规定,准予购车的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室进行登记,并填写《乌苏市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通知单》,凭通知单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后,由市政府控办审核编制,采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购买。
(二)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办理,不得购买价格不超标但排气量超标或接近报废期限的车辆。
(三)各单位更新车辆,旧车必须经评估后拍卖,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经济责任。
(四)各单位公务用车,一律不得挂私人牌照逃避监督。
二、车辆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管理好本机关、本单位的车辆,确保正常公务活动用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均不许用公车办私事,尤其不准用公车娶亲,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要严格审批、登记并按规定收费。
(二)严禁领导干部和其他外单位人员驾驶公车。任何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有驾照,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也不准机关干部以任何借口驾驶他人车辆。凡发现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单位允许领导干部驾车的除外。
(三)要教育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跑私车,不准用公车为个人谋利益,不准擅自把公车借与他人私开、私用。
(四)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小车的加油、维护等一切开支均应严格核算,节省开支,堵塞漏洞,凡发现公车私用的,要计算开支由单位追回,若因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用车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予以纪律或组织处理。
主题词:文秘工作规定制度通知
—————————————————————————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
—————————————————————————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2006年10月10日印发
—————————————————————————
共印:汉文1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