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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 阅读次数: 【字体:

 

乌党办[2006]63号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6条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自治区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厅字[2001]8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福字[1991]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职工休假。尤其要保证担任较重工作任务的领导同志和一线职工休假的落实。各单位正职领导的休假,根据本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领导同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计划,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后安排;各单位副职领导同志的休假,由单位做出计划,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后安排;各单位干部职工的休假,由单位依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做出计划,统筹合理安排。各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一年的休假计划,要及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切实做好干部休假的计划安排(副科以上干部休假方案报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职工休假方案报人事局备案)。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干部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干部职工休假期间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安排日常工作。

二、干部职工休假的时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每年休假14天。副教授以上及其相当职称的工作人员,每年均可休假14天。

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休假当年又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探亲假与休假可合并使用。

四、当年安排的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期限的,不再安排休假,未超过的可补足当年休假,当年假期不得跨年使用。

因患病长期休养治疗(含住院治疗、疗养和病假休息)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不影响当年休假安排。

五、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及实行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实行本办法。

六、职工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原单位工作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七、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八、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

主题词:年休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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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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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200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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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汉文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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