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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 阅读次数: 【字体:

 各乡(场)镇党委,市直各党(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党(工)委要通过召开有关会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乌苏党建网等新闻媒体和村队、社区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我市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站、服务分站的工作人员、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电子邮箱予以公布,深入宣传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意义及具体政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的基本要求,努力使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流动党员的原则深入人心。

二、调查了解,摸清流动党员底数,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村队(社区),对进入的外来流动党员进行摸底调查,将联系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全流程记录归档,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建立工作台帐。各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对在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或工作中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的,将对有关负责人提出批评,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全程跟踪,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各党(工)委要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要有计划、有布置、有宣传、有督导、有考评,把工作抓实、抓出成效。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对联系流动党员实行“三包”:各党(工)委成员包到党支部、各基层党支部书记包到党小组、在职党员包到具体人,将寻找联系流动党员的工作职责分解到具体人,将暂时与组织失去联系的流动党员名单在所在党支部公布,实行公示督“联”,对已返乡或已联系上的党员实施盘点消号,真正做到“党员流动不流失”。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五有”:流动前有卡(联系卡、管理卡)、流动中有证(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后有音(回原单位当面汇报或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汇报在外情况)、有评(民主评议党员)、有发展(在外出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建立流动党员档案,登记党员的详细资料,及时掌握党员的动态。要创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开展“双带”(流动党员带头创业、带领流动党员创业),流动党员业绩登记、建功立业争当标兵、读书、交心谈心等内涵丰富的活动,利用网络搭建活动平台,树立典型,发现和培植党员建功立业和“双带”典型,认真做好在优秀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鼓励流动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为家乡、为群众服务。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服务

要在做好党员服务站、服务分站建设的基础上,把流动党员与党建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为流动党员提供有效服务创造条件。要向社会将党员服务站(分站)办公地点、工作时间和服务电话公示,引导广大流动党员亮明身份,方便他们及时与党组织联系。要围绕“组织上安好家、思想上扶好志、行动上树好形象”的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支部书记要向原单位党组织通报一次党员管理情况,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要积极为流动党员维护合法权益、参加就业培训、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提供服务。要实行“一帮一”、“多帮一”帮扶责任制,由党组织指派党性强、有责任心的党员确定为流出、流入党员的联系人,长期保持联系,且与流出、流入党员以及本支部困难党员结成“一帮一”、“多帮一”帮扶对子,搞好结对帮扶,增强流动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要积极开展“三问三访”活动:党组织和党员要不定期询问流动党员的生产生活情况、询问流动党员的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询问流动党员原籍家庭生活有无困难,并为其解决困难,体现党的人文关怀。党支部要定期走访流动党员,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利用两节、中秋、七一等重大节日,走访流动党员家庭,开展送温暖活动;每季度到流入党员现工作单位走访看望,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向他们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对有困难的流入党员给予真心关爱,增强他们“离乡离土不离党、保持先进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协调,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

要建立党组织抓总,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税务、工商、公安、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协调事宜,并履行党员服务站(分站)的职责。公安派出所、劳动中介机构、计划生育、出租房屋管理等涉及流动人口登记部门在登记表中要加入“政治面貌”栏目,如发现流动党员,要指导他们及时和本辖区党员服务站、服务分站联系,或与市党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2-8511600电子邮箱lzf600@163.com),做到哪里有流动党员,党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六、实行流动党员工作周报制度

各党(工)委要认真、准确的了解本辖区的流动党员人数变化情况,并于每周三下午17:00(北京时间),将流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的有关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流动党员反映的问题等按时上报,同时认真总结在流动党员接受、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如迟报、漏报,一经查出,将追究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乌苏市委组织部

200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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