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党办[2006]13号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乌苏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
乌苏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以界定领导干部本人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特定监督行为。
第二章审计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市直属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二)市人民群众团体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三)市直属及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四)市直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法人代表);
(五)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范围原则上包括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全部下属单位。审计时限以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准,任期超过3年的,一般以近3年为审计时限,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由组织部门提交对市直党政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3、4个、企业1个,由组织部门拟定方案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实行谈话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审计进点前,由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与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谈话。
第八条审计机关派审计组对单位实施审计时,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要派领导参加审计见面会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见面会。
第九条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在审计开始前,将审计内容、范围、审计组成员名单、举报电话、审计廉政纪律等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
第十条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经审办字[2003]3号)文件精神,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计立项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委托审计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据此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经联席会议或审计局确认后,纳入审计局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局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或主管部门的申请函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及申请函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授权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条件下,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计项目的要求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组织部认可。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时应要求收件人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在对乡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由乡级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就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实施审计后的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该材料编入审计工作底稿。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今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活动;
(四)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审计委托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委托部门有义务向审计机关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前,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含审批)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等;
(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五)领导干部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六)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监督部门作出的重大经济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七)审计期间的财政、财务报表、帐簿、凭证以及财产物资盘点、负债的有关情况等会计资料;
(八)领导干部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种会议中有关经济活动的记录、纪要和文件,以及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和审计内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遇有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时,上述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遇有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将调查结果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并函告审计机关。
第五章审计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乡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重点单位。
乡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领导干部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来确定审计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真实性审计,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债务、国有资产总值、农民人均收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期考核的项目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
(二)合法性审计,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的财政收支、相关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重大投资等经济项目的合法性,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三)效益性审计,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等;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可以从查阅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及相关资料入手,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关事项,从中选择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
审计的重点单位一般按以下次序选择:乡级政府财政所;乡党委或乡政府财务管理部门;分管或联系的部门;与重大决策相关的部门;相关重点企业;其他重要相关部门。在上述单位中,应对各单位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并对财政收支状况提出意见,对其他单位应围绕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及审计方案要求的重点内容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程度来确定审计重点。其重点主要包括:
(一)真实性审计,审核其所在部门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存款、暂付款、预算外收入、设备购置情况、专项资金支出等;
(二)合法性审计,审核其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管理、关联单位的经济往来、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政策、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三)效益性审计,审核其所在部门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违法违规资金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部门制定的经济管理政策的效果、有关损失浪费情况等。
第六章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实施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以及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重大决策失误、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等;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责任的界定;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以及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向党委和政府上报《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以审计报告为基础,选择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向党委和政府报告的事项,对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另行下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七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客观性、重要性、准确性、统一性和谨慎性的评价原则。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主要评价重大事项;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工作业绩;
(六)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认定的数据以写实的方式进行。
第八章审计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只有审计机关是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严重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结果,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和提出改进建议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下达审计决定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工作审计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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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
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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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200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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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汉文135份